馬鞍山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推進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健全內部治理結構,促進學校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馬鞍山學院
英文名稱:Maanshan College
學校法定住所地:安徽省馬鞍山市當涂縣黃池路8號。
第三條 學校性質: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非營利性法人。
第四條 辦學宗旨: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借鑒國際先進理念和標準,放眼全球,辦出特色;發揮企業辦學優勢,產教深度融合,協同育人;致力于培養具有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具有自主終身學習能力、具有溝通協調能力和工程領導力、具有國際視野的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水平應用型人才,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發展。
第五條 辦學形式、層次: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
第六條 辦學規模:學校在校生規模在穩定期為10000人左右。
第七條 學科專業定位:以工學為主,加強文理滲透,推動多學科交叉,打造鮮明特色。
第八條 學校的舉辦者為深圳市賽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學校接受安徽省教育廳的領導、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董事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 首屆董事會成員由舉辦方協商確定,以后董事會成員的產生根據章程確定。董事會由舉辦方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11人組成。其中教職工代表1人,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其他成員由舉辦方協商確定。設董事長1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設副董事長。
第十一條 董事會成員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學管理經驗。董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四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審批學校年度工作計劃;
(二)修改、審定學校的章程;
(三)籌集辦學經費,審核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聘任、解聘學校校長,根據校長提名,聘任、解聘學校副校長;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審議由校長提出的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決定學校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長或經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二)在董事會會議召開5日前,由董事會辦公室以書面、電話或傳真的形式通知全體董事;
(三)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授權其他董事代行召集和主持;因故不能現場出席的董事可以使用通信方式出席會議或者書面授權其他董事出席并代為行使表決權,書面授權要界定授權事項和表決意愿,既不授權又不出席的視為表決棄權;
(四)董事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董事會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但是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當董事表決對等時,董事長有最終的表決權:
1. 聘任、解聘校長;
2. 修改學校章程;
3. 制定、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4. 審核批準學校年度預算、決算;
5. 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終止;
6. 法律或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董事會會議應當形成記錄(紀要)和決議,出席會議董事應當在記錄(紀要)和決議上簽名;董事會會議記錄(紀要)和決議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四條 董事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董事會日常工作,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應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解聘學校校長;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對外開展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學校設校長1名、副校長若干名,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校長助理。副校長、校長助理在其分管范圍內協助校長工作。
第十六條 校長人選應根據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選配政治思想好、責任心強、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經驗、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的教育專家擔任。校長任期原則上為四年,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學校校長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和學校章程行使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第十八條 校長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決議,全面行使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的職權;
(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制訂學校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全面主持學校的日常工作,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四)組織擬定學校內部機構設置和編制方案;
(五)提請董事會聘任、解聘中層正職以上管理人員;聘任、解聘教師和中層正職以下管理人員,并實施獎懲;
(六)經董事會授權,代表學校對外處理有關事務;
(七)學校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討論、處理和決定校長職權中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制定相應的監事會議事規則。
監事會由3人組成,其中1人是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其他成員由舉辦者推選和更換。監事會設主席1人。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四年,最多連任兩屆。
第三章 黨群組織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委員會。學校黨委在學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在辦學方向、教育改革與發展中起保障作用,在依法辦學和規范管理中起監督作用。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在學校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二)參與學校重大問題決策,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在依法辦學和規范辦學中起監督作用,監督學校遵守法律法規;
(三)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部門反映學校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在辦學方向、教育改革與發展中起保證作用;
(四)全面加強學校黨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和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做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干部的教育、監督、培養與考核工作;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校黨委領導下,以學生和教學為中心,積極開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引導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努力提高學生思想道德水平和積極性。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依據工會章程開展活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學校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積極征求與一線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基礎意見和建議,為學校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五)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參加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滿足社會對優質教育的需求,培養具有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具有自主終身學習能力、具有溝通協調能力和工程領導力、具有國際視野的高水平應用型人才。
第二十八條 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學校充分發揮民辦教育機制的優勢,以市場為導向,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人才培養方案。
第二十九條 加強實踐教學環節,通過校企合作,實現人才培養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對接,創新教學思路,改革教學方法,多渠道提高人才的社會適用性,積極履行服務社會的職能。
第三十條 借鑒和引進國內外先進的教育思想和教學管理經驗,積極創造條件加強中外合作辦學、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大力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民辦高等教育教學模式。
第三十一條 重視科研工作,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
第三十二條 學校鼓勵自由探索和協同創新,鼓勵師生向各級政府、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申請研究項目和資源。
第三十三條 學校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為師生提供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平臺。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制定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學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學校辦學水平、教學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三十六條 學校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辦學實際需要,確定用人計劃,實行教職工全員聘任制度,面向國內外自主招聘教職工。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學校根據實際,自主確定薪金、津貼、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
第三十九條 學校從社會聘請專家學者、管理人員、企業專業技術技能人員和知名人士擔任兼職教師。
兼職教師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及聘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十條 學校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學校執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用、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予以處分。
第四十三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聯系、聘用和管理外籍教師。
第六章 學生
第四十四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招生。凡按規定錄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轉學生,即取得學校的學籍。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招收的學生,根據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習證明或者肄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的權利。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事項。
學生在校期間應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學生行為規范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規定,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第七章 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舉辦者出資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四十九條 辦學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
(二)依法收取的學宿費;
(三)社會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條 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生收取學宿費,收費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公示后執行。
第五十一條 學校辦學積累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資、借款或擔保,不得轉讓和分紅。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應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五十三條 學校資產的使用接受國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十四條 學校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校長時,按規定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八章 安全穩定
第五十五條 建立健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的工作機制。維護安全穩定、建立和諧校園是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能之一。
第五十六條 加強學校安全穩定的基礎性工作。加強以學校、院(系)黨組織和學生黨支部為核心的基層組織建設,完善維護安全穩定的基層組織網絡。
第五十七條 嚴格落實維護學校安全穩定責任追究制。建立學校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和工作制度,逐級簽訂責任書,建立安全穩定工作責任體系。
第五十八條 學校制定各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學生安全防護演練,提高學生防范各種風險的意識和技能,建設穩定和諧的校園環境。
第九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九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學校舉辦者發生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學校的名稱、層次、類別發生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董事會決議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發生分立、合并的、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因不可抗力迫使學校無法繼續舉辦的;
(五)出現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的。
第六十一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六十二條 學校終止時,依法進行財產清算。清算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對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的受教育者學費、住宿費和其它費用;
(二)應發的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包括校舍、場地等,在審批機關的監督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三條 學校終止后,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依法辦理法人注銷登記。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規定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釋權屬學校董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訂,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修訂議案,經學校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主管機關核準。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自教育部批準安徽工業大學工商學院轉設為馬鞍山學院之日起生效。